“五个界限”
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科技领域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保护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保障科技创新。一是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收入,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三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四是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五是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置的特别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态检察模式
指福建、贵州、江西、重庆等地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探索建立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管理”的工作模式。其中,专业化法律监督指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恢复性司法实践指在办案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如办理毁林案件时,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种恢复后,司法机关依法酌情从宽处理。社会化综合治理指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传,促进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目前,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已扩大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改革继续试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试点工作办法,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
2016年11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案件管理等各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情况和听取律师意见情况;设立服务场所或设施,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情况;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提供司法救济的情况。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8个方面问题:一是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二是执行制度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三是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四是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六是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七是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八是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016年组织专项整治“回头看”,持续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疾”。目前专项整治仍在深入开展。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专门规定,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该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将“违法行使职权”细化为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和诉讼权利,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18种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等处理方式。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8个公诉关键词
2017-03-17 15:31: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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