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健坤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名漏犯一审获刑
2020-12-02 16:32: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20年11月30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三名以黎健坤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案人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欧阳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锦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雷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以来,黎健坤(另案处理)通过纠集亲属、朋友,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参与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发展、壮大期间,黎健坤及其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又先后发展被告人欧阳波、李锦钦和雷国华等人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以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和庇护,暴力霸占码头和砂场,聚众扰乱政府河道清淤工程,指使抽砂船在政府明令禁止采砂的河段盗采河砂;成立非法的巡河队,向组织外的盗采河砂船只收取“保护费”“资源费” 和“罚款”,对不愿交纳“资源费”的船只滋扰或利用水利执法部门的执法对其他盗采船只打击、报复;对梧州市区桂江、浔江、西江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垄断和非法控制,操控梧州市区河砂行业的经营,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极大影响了梧州市河砂行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在以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欧阳波参与该组织2016至2018年云龙桥至广东封开县交界河段与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对出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还参与一起黎健坤涉黑团伙外的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李锦钦参与在2016至2018年云龙桥至广东封开县交界河段与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对出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被告人雷国华参与在2010至2013年浔江长洲水利枢纽以下至西江界首河段、2009至2013年桂江I标宦家湾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资源矿产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国华和被告人李锦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听从组织安排,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
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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