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梧州市、龙圩区两级检察机关先后两次提出抗诉的童某某、叶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童某某原判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将叶某某原判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回顾
2016年5月,龙圩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童某某、叶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原审判决,向龙圩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龙圩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致量刑不当,遂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2017年12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但再审裁定依然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龙圩区检察院再次对该案的再审裁定提出抗诉。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作出了上述改判。
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再审抗诉、指令再审和对再审裁定的抗诉,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取证,核实和补强了案件的相关证据,为案件最终改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院以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法律监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取得一得成效。今后,该院将继续以强化法律监督为己任,以法律监督的实际成效,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龙圩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两次抗诉终获改判
2019-08-16 13:42: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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