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证贩卖烟草——非法经营获罪
2023-10-11 17:01: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烟草是国家专卖品,虽然明知,却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回顾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麦某某在未取得烟
烟草是国家专卖品,虽然明知,却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麦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的情况下,多次从龙圩区等地的不同商店购进不同品牌的香烟,并向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
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的情况下,多次从龙圩区等地的不同商店购进不同品牌的香烟,并通过被告人麦某某向蓝某某等人贩卖。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麦某某、罗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麦某某、罗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香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是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到正规烟草专卖店购买,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香烟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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