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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
2022-06-02 09:35: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全市首例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获法院支持,进行成功调解并依法监督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5月,龙圩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李某某(未成年人)因抚养费纠纷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支持起诉申请。该院“七彩营”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团队迅速行动展开调查。经查实,申请人李某某是潘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由李某单独抚养,但因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独自承担女儿李某某的抚养义务,希望其父亲潘某一方能履行对李某某的抚养义务,于是以追索抚养费为由向龙圩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龙圩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李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其生父潘某履行抚养义务,且其申请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

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龙圩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龙圩区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同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5月30日,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诉潘某等人抚养费纠纷案组织调解,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参与调解。经检法两家共同努力, 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同意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并分担李某某在此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
该案是梧州市首例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近年来,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力度推动“七彩心桥”未成年人检察特色品牌创建,成立“七彩营”未检特色办案团队,全面实现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成功体现。该院主动作为,认真履职,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推动未检特色品牌创建不断取得新成效。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力武器。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全面能动履职,推动“四大检察”共同发力,有效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质效,大力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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