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躲避打击、分段运送、绕关避卡,非法收取“运送费”为非法入境人员提供运输便利,最终难逃法网。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某日,曾某某、陈某通过微信群接单,以1.9万元价格,按照他人提供的接人地点和安排好的行程路线、商定好分段收取运输费用,然后各自驾车,共接到14名非法入境的缅甸籍人员,随即沿高速公路运送这些非法入境人员前往云南省某市企图非法出境,途经梧州大坡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至此,曾某某、陈某非法收到“运送费”共430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遂以二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向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
企图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犯罪手段再“高明”,还妄想从中收取不义之财,终究难逃法律严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任何企图抱着侥幸心理愈越法律规定的,最终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