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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传播性病,害人害己
2022-01-06 11:14: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
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卖淫活动
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
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覃某经梧州市疾控中心确诊为 HIV 抗体阳性,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覃某为谋取非法利润,在明知 HIV 病毒会性传播的情况下,仍然隐瞒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在梧州市某小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覃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构成传播性病罪,遂依法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覃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艾滋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问题,还是全社会需要应对的一大挑战,防艾知识的科普必不可少,防艾任务更是任重道远。恶意传播性病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如果不小心被传染了性病,一定要记得收集好证据并及时报警,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洁身自好、健康生活比什么都重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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