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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非法获利被判刑
2022-07-14 10:22: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年来,短视频在各大新媒体平台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常常把点赞和关注的数量作为评判一个事件或者一个网红的“热度”。 然而想要走红,仅仅依靠事件本身的敏感度或者个人的才华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一些利用非法途径进行流量造假的灰色产业便应运而生。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周某某开发出系列脚本,搭配其它软件,能实现从平台自动接单,自动控制抖音APP打开切换目标视频,自动进行点赞、关注操作。然后由葛某某通过网络推广给“刷手”下载使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2万余元。经鉴定,该脚本的控制功能已具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要素,属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某、葛某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是对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近日,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葛某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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