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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拦路敲诈非法牟利,依法严惩村霸恶势力
2022-09-29 09:30: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村霸恶势力太嚣张!拦路敲诈、破坏生产经营活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坚决打击绝不留情!案件回顾2021年2月,甘某、李某丙等人与林场签
村霸恶势力太嚣张!拦路敲诈、破坏生产经营活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坚决打击绝不留情!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甘某、李某丙等人与林场签订林木销售合同,购买位于本市龙圩区新地镇某村附近的山林进行砍伐,同年4月组织工人进山伐木时,却遭到部分村民以林地合同有争议为由阻拦。为顺利砍伐,甘某、李某丙等人通过新地镇政府与当地村民代表多次沟通,同意按照人民币35元/亩的标准补偿五年租金给该村每个村民小组,并与部分小组组长签订了补偿协议。8月6日新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租地合同有效,并在村委张贴告示村民。
2021年8月起,李某甲为向甘某、李某丙等人索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镇政府已告示村民的情况下,仍多次纠集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以拦路、威胁、敲诈勒索等方式,破坏林场伐木方的正常经营生产,形成了以李某甲为纠集者,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多次参与和纠集村民使用拦路、言语威胁等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同时四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形成恶势力,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人三年六个月到至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
村霸恶势力,与老实本分的村民群众距离最近、接触最频,其每一桩恶行,无不直接使村民利益受损,使国法威严受损,社会危害恶劣。该起案件的宣判有力震慑了村霸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扫黑除恶的力度和决心。广大农村群众,应该团结起来,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险恶斗争的号召,坚决与村霸恶势力作斗争,勇于揭发、主动配合打击惩治各种村霸恶势力犯罪,共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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