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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设“移动加油站”非法牟利——构成危险作
2022-11-02 09:51: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私自加装油罐、加油设备

非法改装的民用车变身“移动加油站”

非法分装、运输、倒卖成品汽油

危及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触犯法律    从严惩处

案件回顾

2020年下半年,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个别民用车进行加装储油罐、加油机等非法改装,用于销售汽油,从中非法牟利。三名被告人购买大量汽油存储于某大货车内,再用非法改装后的面包车、小货车将汽油分装售卖到龙圩区各乡镇。2021年底,李某丙将改装的移动加油车停放在某加油站近处的空地,安排李某丁负责加油、收费等工作,再将汽油出售给过往车辆、村民。经查证,四人销售的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非法销售金额合计300多万元。

龙圩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非法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对情节较轻的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您

黑油车违法且隐患极大,犹如马路上的“移动炸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安全隐患是最大的问题

正规油罐车属于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必须要有危险品运输证,且有严格的安全标准。

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改装小型客车私自拉载柴油,无异于拉着随时会引爆的炸弹,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甚至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基础设施保障严重不足

非法加油站、非法加油点和“黑油车”的经营、操作人员缺少消防意识,不懂操作规程且没有经过任何的专业安全培训,遇到突发情况难以妥善处置。

油品质量难保障,对环境污染大

黑油质量难以保证,长时间使用质量不好的油品,容易堵塞车辆的燃油系统,加重积碳,造成发动机损坏,增加车辆损耗。

质量不好的油品还会排放出大量有害杂质,对环境污染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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