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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还”车变“劫”车?这样的朋友不能有
2021-02-02 16:48: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有些人表面和你称兄道弟,背地里总是想着占你便宜,你好心借车给他,他却想占为己有。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初,黎某某因工作没有车使用,向李某某借了辆摩托车,由于摩托车给黎某某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就想将这辆借来的摩托车占为己有,于是,黎某某自导自演,纠集钟某甲、钟某乙、张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抢走李某某借给其使用的摩托车。
      同年5月底,黎某某约李某某在本市龙圩区某广场附近见面,假装将摩托车归还,随后提出让李某某送其回家。钟某甲、钟某乙、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某村附近的公路持砍刀等候,三人见李某某、黎某某经过后驾驶摩托车加速追赶,将他们拦下。随后,三人假装以与黎某某有过节为由对黎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恐吓,强行抢走李某某的摩托车。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钟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以抢劫罪对黎某某、钟某甲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钟某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
检察官提醒您
       借钱伤感情,借东西也伤感情,就如本案中的黎某某以借物之名,在归还时却实施抢劫,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因此,交友要擦亮双眼,租借贵重物品要谨慎,同时增强防范意识,遇到此类抢劫突发情况,保持冷静,优先确保自身生命安全,有条件的,尽量收集相关信息,并寻找机会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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