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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戒线——贩卖毒品令他们跌落深渊
2021-07-28 15:49: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对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来说,毒品是一辈子都不会碰触的警戒线,可毒品真的离我们很远吗?以下三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害。
案例一
2020年9月某天,熊某某收取严某某(已判决)毒资后,由于熊某某没有现货,到岑溪市通过“嘿沈”(另案处理)购买到毒品“K粉”,返回梧州市某区某镇拆分毒品将部分毒品卖给严某某。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年1月22日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1日,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2021年1月某天,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按照其朋友的安排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微信网友购买毒品一小包,而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违法人员陈某某。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黄某某明知毒品还帮助他人贩卖毒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年3月31日,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7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某贩卖毒品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2020年11月某天,违法人员梁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毒品,随后廖某某联系微信网友,并从其处购买价值人民币299元的毒品一小包,取得毒品后在梧州市某房交给梁某某,从中获利。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2021年2月25日,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廖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7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某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您:
一边是眼前利益,一边是万丈深渊,为了长远的健康幸福,要坚定地拒绝毒品的诱惑,远离危险人群,避免被动染毒。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今年以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为重点,以禁毒宣传“六进”为依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普及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高频率、广覆盖的禁毒宣传态势,推动“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理念深入人心,构筑起群众抵御毒品侵蚀的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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