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检察网 | 检察听证网 | 阳光检务 | 本院动态 | 检察文化 | 新闻中心 | 公诉人 | 检察动态
首页 > 公诉人 > 正文

【以案释法】专业“刷量”,把自己刷进牢笼
2021-08-12 16:32: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提升网络点赞数、关注度等,成为走红、获益的重要手段,在这个流量时代人人都想成为“顶流”,于是滋生了违法“刷量”行业。
案件回顾


2020年8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文、冀某楷、吴某通在龙圩区成立工作室,由被告人黄某锋上机操作,通过在手机上安装软件后,自动从多个网络平台循环接单,根据订单任务登陆控制APP并定位到指定用户,进行自动点赞或自动关注等操作,从中非法获利1.4万多元。经鉴定,完成以上操控结果已具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要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文、冀某楷、吴某通、黄某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其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近日,经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冀某楷、吴某通、黄某锋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点赞关注本来是公众意愿的表达,如今却变了“味”,提供代做微信拉票、拉点赞、刷分享、公众号增粉、助力砍价等服务,想着钻空子,赚取不义之财,早晚有一天会自食苦果。
希望广大群众凭借自己的努力,公平竞争,不要购买第三方刷量服务,对平台的访问数据施加超出合理界限的干扰,违反商业道德以及侵害平台的利益,共同遵守网络行为,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以案说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这样的发财僻径不可取
下一篇: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加强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梧州市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制网| 正义网|
版权所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备案号:桂公安网备45040302000036号
地址: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59-3号 邮编:543000 电话:0774-2065428

桂公网安备 4504030200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