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本是一件神圣的东西,却在“有心人”的运作下,为获得利益而造假。
2018年7月,张某航为得到村里的拆迁分房指标,在网络上联系到梧州某卫生院工作人员李某明,由李某明在卫生院伪造张某航妻子分娩女婴一名的虚假信息,并办理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一张。事后张某航向李某明支付了人民币5万多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张某航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张某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需要刑事处罚,同时对于购买人员也要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因为您一但有了这种(购买使用假章假证)行为,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到正规的地点渠道获得相关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