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吸毒的,毒瘾发作,没有毒资,才会心生贪念。”马某忏悔地说。
案件回顾
马某有盗窃、贩卖毒品前科,出狱后的她仍不思悔改。2019年3月的一天,马某为凑集毒资,到龙圩区广平镇某村找下手盗窃的目标,她看到大门开着的私人房屋,于是就窜进去,盗走屋主放在家中房间抽屉内装有若干现金的信封。
马某得手后逃跑,听到门响的屋主马上追出去,将马某抓获,“不是我偷的,是另一个人偷的。”马某一开始不承认。屋主随即打电话报警,马某这才承认是自己偷的,想赔钱私了。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以盗窃罪对马某提起公诉,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您
毒品蔓延泛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严重威胁,吸毒引发违法犯罪,甚至失去了亲人、家庭,更严重的将失去生命,这是一条不归路,让我们共同携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同时也提醒大家,注意关好门窗,不要让陌生人随意进屋,手机、钱包等贵重物物品不要随意放在显露的地方,避免让盗贼有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