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生中有很多考试
为了通过考试
大家努力刷题夯实专业知识
但偏偏有些人
总想着投机取巧
在考试中找“枪手”替考
结果双双中“枪”
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的某一天,被告人余某联系被告人叶某,让叶某代替其参加考试。同年10月27日,叶某按约定代替余某参加在梧州市某中学举行的广西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目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查获。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叶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遂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两被告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叶某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提示
无论什么考试,既是对个人能力的检测,更是对品德的考验。考生应认真备考,切勿心存侥幸,必须全力以赴,认真考试。替考者,不要受利益诱惑或碍于人情,应充分认识替考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严格尊重考试规则,共同维护公平公开良好氛围。
考试作弊、代考、替考等行为,不仅会被纳入禁考黑名单,还会受到法律惩罚。检察官提醒必须做到:认真学习,诚信考试,努力应考!
特别提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