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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是赚钱的法子,还是骗钱的路子
2020-11-02 18:34: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想找快钱?脑子一歪,就游离在犯罪的边缘。近年来,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但难逃过法眼。大家可以对照下自己,警惕类似的诈骗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及身边的亲朋好友。



诈骗一 打着资金周转的幌子
   2020年2月,何某以购房为由去至黎某、李某位于本市龙圩区龙圩镇某街的家中,以商谈买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何某以亲人住院急需用钱周转为由,骗取两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遂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诈骗二 打着办理证件的幌子
    2019年5月,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办理驾驶资格证的虚假信息,黄某通过其朋友竺某获知后希望报名办理驾驶资格证,随后黄某通过竺某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人民币6000元。在收取钱款后,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对黄某的多次追讨置之不理,拒不归还钱款。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诈骗三 打着平价商品的幌子
      2019年8月始,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廖某(另案处理)采取微信群内发布贩卖海鲜水产品的信息,虚构自己贩卖平价海鲜的事实,引诱他人在其处购买海鲜。2019年8月期间,茹某在梧州市龙圩区某镇上网时向廖某购买海鲜,并分五次共转账7695元给廖某,廖某将上述款项转账给赵某后,赵某故意不履行约定,将相关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遂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勤劳创造的财富;不要轻信不正规的网络买卖,也不要因为贪图眼前利益被人蒙骗;利用违法手段瞒天过海,“法网 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正、公平、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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