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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路遇陌生人求助背后的陷阱
2022-03-09 11:02: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路遇陌生人求助
警惕你身上的财物

案件回顾
2014年9月某日,邱某珍伙同罗某琼、陈某武(二人已判决)经事先合谋,由陈某武驾驶车辆来到梧州市龙圩区某路段,邱某珍谎称自己为外地人需要求助带路,将被害人陈某诱骗上车,再由罗某琼以陈某家中有灾难为由,虚构某法师能作法消除灾难,诱骗陈某交给其人民币10万元帮忙做法事。骗局最终因陈某识破而未能得逞。
该案经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邱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手段,企图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珍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下,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检察官提醒大家,出门在外,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对陌生人的过分热心,应当仔细甄别,谨慎应对,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同时也要加强法治学习,不断提高对诈骗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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