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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抢劫套路深 “边防查车”也能冒
2019-12-16 17:01: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边防查车。”运货司机对眼前身着“迷彩服”,一本正经的“军警”深信不疑,随即乖乖下车,没想到“军警”上车便将车开走了。
案件回顾
不思悔改预谋黑吃黑
谢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刑满释放,但谢某仍不思悔改。2010年10月的一天,谢某与严某、谭某等人经合谋,计划冒充执法人员,抢劫一批走私洋酒出售获利。
冒充军警明查暗抢
2010年11月1日23时许,谢某伙同严某、谭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分别驾驶两辆小轿车窜到岑溪高速公路苍梧收费站,采用前后堵截的方法将罗某与叶某驾驶经过该收费站的一辆雅阁牌小轿车截停,由谢某、谭某身着迷彩服,手持塑料的仿手枪冒充军警将该小轿车及车上的洋酒抢走。经鉴定,被抢劫的轿车价值人民币70000元,洋酒价值34774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冒充军警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以抢劫罪对谢某提起公诉。最终,谢某被判处有期处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谢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抢劫,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声誉。检察官提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悔恨终生的事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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