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检察网 | 检察听证网 | 阳光检务 | 本院动态 | 检察文化 | 新闻中心 | 公诉人 | 检察动态
首页 > 检察动态 > 正文

我院干警获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2024-02-05 16:49: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中共广西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表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其中: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
近日,中共广西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表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其中: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蓝慧媛获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梧州市龙圩区政协调研组深入区检察院调研视察
下一篇: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开展安全检查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梧州市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制网| 正义网|
版权所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备案号:桂公安网备45040302000036号
地址: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59-3号 邮编:543000 电话:0774-2065428

桂公网安备 45040302000036号